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不得转让或者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将其改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