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与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相衔接,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岗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宣传和引导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