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级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综合考虑居住人口数量、产生垃圾总量等因素,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处理规模和处理方式。
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