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并严格按照分类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