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规定,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并及时公布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和有关信息:

(一)设区的市建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

(二)县(市、区)建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公共阅报栏、电子阅读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

(三)乡(镇)、街道、村(社区)建有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完善乡镇电影放映和应急广播等设施,按照标准配置图书报刊、文体器材、数字文化服务设施,结合当地实际建设村史馆、民俗馆等乡村文化场所。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高设施建设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