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保障本住宅小区内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机动车车位、停车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车位、停车场的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车位、停车场的场地使用费扣除必要管理费用后,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