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处理期间,物业服务人不得停止提供物业服务、不得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行业秩序,损害业主利益。

业主委员会不得以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为由,阻挠业主向原物业服务人交纳物业服务费。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