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和商品房同步销售、出租或者附赠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将车位、车库的配比情况、租售价格在销售方案中明确或者在销售现场公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购房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车位、车库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拒绝向本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租车位、车库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车位车库使用功能,改变车位、车库面积、数量而进行销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