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商品房项目展示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在设置之日五日前将展示场所地址以及展示开始时间告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商品房项目已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展示的内容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规定相一致;

(二)商品房项目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或者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展示场所墙体和商品房项目模型的显著位置,书面明示建设项目展示内容尚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许可的现状;

(三)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的,应当在展示场所墙体和商品房项目模型的显著位置,书面明示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的现状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投诉监督电话号码。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