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

(一)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五)已确定商品房销售方案;

(六)需要拆迁安置的,拆迁安置已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学校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八)取得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九)商品房项目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或者虽设定抵押权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