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可以并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的;
(三)栽植树木的;
(四)堆放垃圾、物料的;
(五)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的;
(六)排放腐蚀性液体的。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