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装置、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维护、管理。
热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准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