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以及铁路运输分院下辖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