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当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当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过程结算、竣工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