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