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物业管理

(一)依法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二)物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服务标准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确保业主生活安宁。

(三)物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安全、环境卫生、居民生活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