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根据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需要编制。

编制、更新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布实施。

纳入补充清单的失信惩戒措施,应当明确惩戒对象、惩戒内容、实施主体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