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虚构、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单位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安全防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