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在市场内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用于农民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并免收场地使用费。
入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可以不与农贸市场开办者订立合同,但应当服从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市场经营秩序。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的身份信息、产品信息、产地信息进行登记,加强对自产自销交易区摊位使用的日常管理,防止摊位被非法占用。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