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公共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二)建立并落实农贸市场建筑用房、电梯、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三)定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在农贸市场内公布;
(四)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定期检验维修,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五)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维护市场治安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安全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