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加强农贸市场日常管理。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办者基本信息、市场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投诉举报方式、争议解决途径等信息。
农贸市场开办者如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贸市场的相关承接工作,并依法重新确定新的农贸市场开办者,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