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负有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的;
(二)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停车场专项规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或者未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停车场建设工作的;
(四)未按照要求组织建设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
(五)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