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公安机关备案:

(一)权属证明材料;

(二)交通组织方案;

(三)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基本信息;

(五)符合国家、省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设施清单;

(六)收费方案、计时计费等设施清单;

(七)信息化管理方案、信息化管理等设施清单。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予以报备。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