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In force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二)醉酒驾驶;
(三)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
(四)驾驶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非机动车,或者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
(五)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配合查验相关证件信息,或者搭载人员。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使用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滑行工具在道路上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