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等,应当符合设置的有关规定,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不得妨碍安全通行。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遮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者妨碍交通安全视距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