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Part 4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Chapter 27 司法协助Article 299In force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Laws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Article 29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