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穿凿、堵塞设施;
(二)向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三)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
(四)向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危及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