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管理、运营,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是指对城镇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排放,以及城镇污水的处理。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镇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相关水质标准,满足相应使用功能的非饮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