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住宅小区建(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住宅小区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清洁整修由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破坏住宅小区建(构)筑物安全、整洁:
(一)擅自在住宅小区建筑物外立面搭建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住宅小区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
(三)擅自改变住宅小区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或者改变建筑结构;
(四)擅自拆除阳台栏杆、栏板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在住宅小区建筑物屋顶、阳台共有部分搭棚、设架或者杂乱堆放物品;
(六)其他破坏住宅小区建(构)筑物安全、整洁的行为。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建(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妥善维修、养护;对破坏建(构)筑物安全、整洁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违反第一款规定,破坏住宅小区建(构)筑物安全、整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及时对违法行为予以劝阻、未及时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