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统一部署、统筹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