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村居)、进乡镇(街道)、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景区、进家庭等,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区)、模范乡镇(街道)、模范社区(村居)、模范大院(小区)和模范单位建设,巩固和拓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成果。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