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倡导绿色低碳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船舶在深圳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规定,按照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船用燃料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在靠泊具备岸电供应能力泊位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鼓励港口对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作为动力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或者优先通行等措施。
市人民政府对使用严于国家标准船用燃料油、改造和使用港口岸电设施及船舶受电设施、建造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等,可以给予政策扶持。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