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禁止下列陆源污染海域的行为:

(一)向海域排放、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

(二)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三)在岸滩非法弃置、堆放和处理有毒有害化学品、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陆源污染海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