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乡镇(街道)、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宗教活动场所、进景区、进家庭、进市场、进网络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现创建工作全覆盖。

自治州每年验收命名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并实行动态管理,五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应当重新申报。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定,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