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各民族群众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二)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引导各民族群众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辖区内居民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

(四)加强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建设,组织各民族群众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