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两次以上责令安装仍不安装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