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七)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