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23
- In force from
- July 3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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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盟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需要,盟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盟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盟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盟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一次工作。
(一)检查监督盟行政公署、盟监察委员会、盟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盟的实施情况,并听取和审议相关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本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相关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盟监察委员会、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于重要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对盟行政公署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对本盟旗、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纠正的建议和意见,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联系在本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评议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盟监察委员会、盟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的工作;接待和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机关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六)受理人民群众对盟行政公署、盟监察委员会、盟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对重大问题和案件组织专门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七)提出制定涉及本盟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其他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八)办理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九)指导旗、县、市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联系和指导本盟的旗、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盟人大工作会议,研究、总结、交流人大工作经验;
(十一)办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属于盟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盟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