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工业节能工作,负责全市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工业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县(市)区、开发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
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工业节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科技、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