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每年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