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五十六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告知公众。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依法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