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工矿企业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城市道路保洁、取(弃)土场内作业以及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养护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装饰装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养护等工程施工,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存储、装卸、运输、输送等环节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易产生扬尘的工业企业生产加工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储土地和矿山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