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即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