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巡查机制,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