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硬质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他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一百八十厘米;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和堆放区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并采取喷淋或者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洗车设施,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五)实施土方开挖、材料切割等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喷雾、密闭等措施;
(六)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七)城区内的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逐步禁止施工现场砂浆搅拌;
(八)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九)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标准的密目式防尘网,拆除防尘网的,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清理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公路、河道工程施工的围挡等防治措施按照相关行业规范要求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