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附近应当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主要控制措施、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履行与施工单位同等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