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及其他各专门委员会,承担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地方立法工作任务。
(一)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对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根据职责分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论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提供法律依据及有关资料;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等材料,并提交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文件,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起草或参与起草工作;
(五)对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讨论,征求意见,综合整理,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上报;
(六)完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立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