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4, 2023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3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23年1月30日榆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设置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停车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住宅区机动车停车资源利用与管理以及停车自治等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道沿石以上停车泊位的施划、备案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人民防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倡导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或者非机动车出行。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等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志愿活动。
Chapter 2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统筹地上地下资源,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紧密衔接。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的,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并与市容市貌相协调,按照要求采取减震、降噪等措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场。
鼓励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二)不得占压盲道、绿地、窨井盖;
(三)依法严格控制总量;
(四)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违规停车处理方式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
(三)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
(四)道路停车泊位所在区域被法律、法规列入禁止施划停车泊位区域;
(五)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除的情形。
Chapter 3停车场经营与管理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主经营和管理,也可以委托经营和管理。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服务单位。
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服务单位,可以将停车信息接入智慧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便于系统发布停车服务信息。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考虑停车场所在位置、服务条件、停车时段、车辆类型、占用时长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确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同时,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公众适当减收、免收停车费。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停车场名称、车位数量、开放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等要素;
(二)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合规票据;
(三)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
(四)按照要求配备照明、消防、监控等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五)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规范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并保持标志、标线清晰、完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单位的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
鼓励住宅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Chapter 4停车行为管理
(一)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并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或者盲道;
(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六)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七)不得违法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禁止在人行道上没有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停车。
Chapter 5法律责任
擅自停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