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公交站亭、停车位、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场、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
(五)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母婴室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六)公园、广场、社区、居民区等场所或者区域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八)与促进文明行为有关的其他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