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

农村房屋建设应当优先利用荒山荒坡地、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用地面积,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